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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文件廢止了,地類認定面臨先破后立!
先說破:最近,自然資源部廢止了兩個政策文件:一是《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以"三調"成果為基礎做好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地類認定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2〕411號),二是《 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 〔2023〕53號)(推薦閱讀: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二批廢止政策文件的通知)
再說立:今年3月,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自然資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6〕38號)明確:用地報批以最新年度變更調查成果為參考,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管理要求明確地類屬性,保證空間唯一性。
《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政策問答》進一步解釋:用地報批中要考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規劃功能和用途。 其中,涉及耕地和林地地類認定問題,在耕地保護和國土綠化空間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完成前,對項目涉及使用土地的,應當以最新年度的國土變更調查和林草濕荒普查成果為基礎,綜合考慮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規劃分區和用地,以及地類來源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確定報批地類。對具體項目存在地類認定分歧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林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報批地類,確保報批地類的唯一性。后續耕地保護和國土綠化空間專項規劃成果啟用后,要嚴格落實按規劃管地用地的要求,同時參考國土變更調查和林草濕荒普查成果,進一步比對管理信息,綜合作出判斷,特別是避免“一刀切”、一味向前追溯的做法。
嚴格說,這個立,只是提出了地類認定新的思路和原則要求。
一是把規劃推到前后。提出今后是按規劃管地用地,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管理要求明確地類屬性,按照《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政策問答》,目前這個規劃是專指耕地保護和國土綠化空間專項規劃,主要是解決林地與耕地之爭。
二是強調別老拿調查說事兒。對年度變更調查成果重申定位,是“參考”,不能直接拿來做為管理依據。當然這不是新提法,近年來調查部門一直在強調這個定位。2025年7月,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印發的《關于優化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規范調查成果應用的通知》(自然資發〔2025〕128號)說得很清楚、很明白:國土調查是例行體檢,反映調查時點的國土利用現狀,不同于管理中的用地性質,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堅決杜絕簡單依據調查數據進行管理,實際管理工作應以現場核實結果為主,進一步比對規劃、審批、執法等管理信息及以往調查成果,充分考慮現狀地類 來源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綜合作出用地性質判斷。
三是提出保證空間唯一性。也就是說,一塊地,只能有一個身份證,要么是耕地,要么是林地,要么是建設用地等,不能再出現說不清、爭不明的事兒,尤其是“一地多證”。從目前地類認定情況看,主要有三種地類,一是現狀地類。即國土變更調查成果認定的地類。二是規劃地類。即在國土空間規劃和耕地保護和國土綠化空間專項規劃中規劃的地類。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用于發展林業的土地。三是登記地類。耕地有承包經營權證、經營權證,林地有林權證,建設用地有不動產登記證。
四是要求不再追溯地類。提出要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管理要求明確地類屬性,不能再一味向前追溯地類。此前,用地報批要追溯原地類,土地執法中要追溯原地類,只有臨時用地明確規定不用追溯地類,而且如何追溯、追溯到什么時間,各地規定也不一樣,由此帶來的爭議、糾紛、官司不斷。
在劃定“三區三線"尤其是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建設用地報批、土地執法及耕地保護中,到底如何認定地類,三調以來一直處于混亂狀態,現在有了新的思路和原則要求,但很多問題仍然感覺是一頭霧水。
比如,耕林專項規劃編制完成后,規劃的四個空間之內和之外,到底如何認定地類,要有明確說法;不追溯地類了,二調和三調都是建設用地,或二調是耕地,三調是建設用地的,是不是可以明確都按建設用認定管理?村莊內部203范圍內的”開天窗“耕地,是不是就可以按建設用地管理了?尤其涉及執法中認定地類,是不是也明確不再追溯原地類了,就按違法用地行為發生時最新或上一年度變更調查地類認定?等等。
沒有依據,也說不清的事兒不能亂說、不能誤導,但可以探討,最近有幾篇文章供參考。